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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蘭馨婦幼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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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家服務登記Q&A


哪些情形只能提供到宅托育服務,不能在自己家裡提供在宅托育服務

  • 發佈日期:2018-07-09
  • 照片說明文字跟居家托育人員一同居住的成員,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:
    1.曾有性侵害、性騷擾行為,經有罪判決確定

    2.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,經有罪判決確定

    3.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之一,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

    4.行為違法或不當,其情節影響兒童權益重大,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

    5.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,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諮詢後,認定有妨害托育服務提供之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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